2010/08/08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基金會如何申請?

答:

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其中第三條則明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社會司)所主管係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業務。

本部為利民眾查詢,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如何申請及須具備之條件等相關資料皆已上網,查詢系統網址為 http://vol.moi.gov.tw/sowf3w/index.htm(或直接進入內政部社會司網頁查詢)。

二、成立社會福利基金會最低設立基金多少?

答: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其設立基金為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 )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對其主管之基金會另訂有最低數額 ( 目前設立基金大多為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

三、成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須檢附何種文件?

答:申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須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捐助章程四份。 3.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4.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5.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6.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9.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10. 年度預算書四份。 11.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如何辦理董事改選及應檢附何文件?

答:財團法人須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按時(即前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董事改選或改聘。請於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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